在我国,版权是自动产生的,作品一经完成,作者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所以说版权登记并不是作者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的,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当产生纠纷时,权利人常常遇到举证困难,因此各国均鼓励作者对作品,尤其是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便在今后的行政救济和司法诉讼时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明。同时,作者在进行版权贸易,进行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时,也需要这样的权利证明文件来方便与另一方签订转让、许可使用等合同。所以登记这样一个程序就是向其他人公示著作权的归属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