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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3)

发布时间:2015-06-02 15:08点击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万元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
  四、音乐著作权侵权的构成
  是否构成侵权是每个好乐迪们所关注的法律问题,从传统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理论看,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有侵权行为,侵权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主观方面具有过错等四个方面的构成关系。
  从侵权行为来看,对著作权的某项权利进行侵犯的具体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 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 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 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10) 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 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 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 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而对于我们所关注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的侵权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为;
  从本文所举几种案例来看,造成损害的权利结果主要是通过侵权行为对音乐著作权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的损害,饭店、商场、歌舞厅、卡拉 ok 厅、餐厅等擅自播放背景音乐或者放映卡拉OK或者播放MTV都构成了对机械表演权如放映权的侵犯,网上音乐mp3等则侵犯了音乐著作权的机械复制权。
  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看,正是因为由上述的侵权行为才造成了损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损害后果,这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那么从主观的角度看,侵权还必须构成主观过错,才能承担侵权责任。这个主观过错主要表现在故意方面,在其明知或者应知其实施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享有的著作权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
  在满足上述的侵权构成的条件的情况下,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够构成侵犯音乐著作权:
  1、侵害的著作权标的必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
  2、作品须具备有著作权法所赋予享有的专属排他权利。
  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和卡拉OK曲目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本文第二条所说明的各种著作权利,因此音乐著作权人享有专属排他的知识权利。
  3、被害人享有被侵害的作品的著作权在诉讼中,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其享有被侵害的作品的著作权,证明其所主张的作品属于原创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或者我国加入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所规定的权利主体资格人,以此来证明被害人属于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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