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主观主义标准与客观主义标准的分析,结合该案案情可以得知,由于汉字是由结构和笔画构成,每个字的结构和笔画本身是固定的,进行再创造或者改变的空间受到一定限制,且汉字主要作用在于表达思想、传递信息,因此,对汉字书法进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保护则需要具有较高的审美意义,否则会不恰当的限制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信息的权利。该案中,凯旋门公司和零叁柒壹公司均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自己使用的“澳门豆捞”字样系独立创作完成,主诉作品与被控作品从直观上整体较为近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凯旋门公司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澳门豆捞”书法作品与零叁柒壹公司主张的其享有著作权的“澳门豆捞”书法作品相比,字体均属楷书,字形接近,但具体运笔粗细、力度有所不同。同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规定,作品复制件与原件对作品内容的表达方式应高度一致。受制于我国汉字字体结构、笔画顺序的限制,采取同一种字体的书法作品字形必然相近。该案被控作品与主诉作品均属于书法作品,且采用同一种字体,因此表达方式非常接近,但二者在笔画粗细、运笔力度方面有区别,不符合复制的定义。因此凯旋门公司主张零叁柒壹公司侵害了其美术作品“澳门豆捞”的复制权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