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专利侵权人应当承担的重要民事责任。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缺乏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界定的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了三种计算方法。但从专利审判实践看,无论是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还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或者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都存在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在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难以确定时,往往很难下判。本文认为,在认定专利侵权成立但难以确定专利损失赔偿额时,可规定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定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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