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真正把专利药进口的价格降下来,政府不能仅充当“进口商”的角色,还应当基于药品的特殊性,使得药品的价格与国民消费水平相当,否则只给贵打折,没有实质意义。建立专利药价格谈判机制,核心还是进口价格确定规则,包括成本、市场等一套比较成熟的测算办法,从而形成科学准则。当然,专利药产生的价格垄断,根源还是专利制度所致,即便是药品的配方与工艺可以仿制,但都构成侵权,专利制度既是保护,也是壁垒,这是一柄双刃剑。为避免大企业滥用专利保护,印度专利法规设置了相关条款,政府有权行使强制许可权,允许本土制药公司继续仿制抗癌药等药物。这就是为何印度仿制药品只是专利药品价格几分之一的根本原因。印度的做法或许不能简单照搬,却至少是可借鉴的。
建立专利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同时,完全可以打造“专利底牌”,即在多轮价格谈判无果的情况下,满足一定的条件,政府可以强制许可国内药企仿制相应的专利药,为谈判设置底线。此外,以药品价格谈判为载体,可有效引入国内药企参与专利授权或转让的谈判,使进口药国产化,降低用药成本与价格,对于一些常见而必需难以替代的专利药,甚至可以以政府的名义购买专利,授权国内药企生产,为专利药进入国内市场找到多元的路途,有效消除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