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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发布时间:2015-06-01 17:04点击率: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从2014年5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即Graphical User Interface,下称GUI)的产品外观设计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图形用户界面主要是指采用图形方式在电子设备上显示的操作环境用户接口。与早期计算机相比,图形用户界面可以通过简单易懂的图形实现电子设备的各种操作与功能。

  一件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涉及多个方面,例如手机,可以针对手机的形状、色彩和图案作出各种调整和变化,也可以只针对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进行设计。上述决定同时规定:“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这意味着,如果涉案专利只针对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进行创新,那么,图形用户界面的创新对判断一件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可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在全世界范围内,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平板电脑、手机和数码相机等便携式电子信息产品得到迅速普及,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也得到迅速发展,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在产品的外观设计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用户体验逐渐成为决定产品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图形用户界面的创新和保护在企业竞争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如:苹果公司2011年4月15日以美国的3件发明专利和4件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商业外观对三星提起了知识产权诉讼,包括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专利的4件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商业外观的损害赔偿请求高达24美元/个侵权产品,而3件发明专利的损害赔偿请求最多的一件仅为3.10美元/个侵权产品。

  不少国家通过不同的保护形式对图形用户界面给予保护:

  (1)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布了《计算机生成图标的审查指南》,开始授予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2006年7月修订的审查指南中将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由静态的计算机图标扩展到了可变的计算机生成的图标。

  (2)2001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建立了一套统一的外观设计保护体制,该条例认同以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作为保护客体,从而无须指定其使用的产品就能够获得注册和保护。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5年,可续展4次,最长25年。

  (3)日本将外观设计专利单独立法,2006 年日本修改《意匠法》,将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列为保护客体的一种,允许对部分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进行外观设计保护,但单一的图像仍不属于可保护的客体,理由是其不是产品。

  (4)韩国的外观设计单独立法,2001年7月韩国修改外观设计法,引入部分设计制度,从而缓和了产品性要件,建立了“画像设计+部分产品”能够在法律上得到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基础。2003年7月1日,韩国知识产权局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在内的显像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此次修改满足了日新月异的电子产业的发展需求,对于激励从业者的创新设计,保护创新主体的利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中国电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我国电子信息产品的图形外观设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遇。对于大企业而言,对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给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能够激励他们在人员、资金方面投入更多以更好地进行创新设计。对于那些有很好创意的中小企业而言,对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给予外观设计专利能够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不被复制和模仿,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多的风险投资或者以更高的价格被收购。

  《专利审查指南》的此次修改对于我国电子信息产业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通过对美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分析发现,其申请人主要来自美国、韩国、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微软、三星和苹果公司是美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最主要的申请人,其申请量占到了总量的1/3以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之后,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对国外企业的图形用户界面也同样要给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国外企业将会把大量的图形用户界面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笔者认为,企业不应该将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局限在国内,可以根据自己企业产品的特点和各国对于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具体规定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充分利用各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最大化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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