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种公益说,也有人提出质疑。所谓“矛盾的判断”,是指有效决定确定后又作出无效决定;所谓应当避免的事态,是指一种不安定的状态,即一度被视为有效的专利,不定什么时候会被判定为无效。可是,一旦确定了无效决定,即使其以前存在有效决定,该专利在对世效上也成为无效,故而不存在“矛盾的判断”共存情况。更何况,决定的权威应当通过判断内容的合理性和程序的正当性、公正性来维持,而不应当将其作为剥夺纷争当事人主张专利无效之利益的直接理由。
如何在防止反复纷争和确保主张机会之间做到均衡,这是专利法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需要认真面对的课题。遮断“基于同一的事实及同一的证据”反复进行宣告专利无效审查请求,当是其主要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