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王先生作为一个水暖销售商,一直守法经营。但是,8月份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王先生销售的一款水暖产品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而王先生并未支付相应的专利权使用费用。该专利权是原告张先生于2010年4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件水暖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0年10月9日获得授权。张先生通过市场调查发现,被告王先生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销售了与原告张先生专利产品外观相同的水暖产品,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到法院,要求被告王先生停止侵权,并赔偿30万元经济损失。被告王先生收到法院传票,不知所措,找到律师请求提供法律服务。最后,律师通过认真研究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并逐一检索,找到一份现有设计,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与张先生的外观设计相同。律师向法院提交该现有设计,用以证明被告王先生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专利侵权。最终,王先生的抗辩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律师评析:
在该案中,所谓现有设计,是指专利权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在本案中,律师通过从专利数据库中检索,找到一份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为2000年8月7日,早于专利权人张先生的专利申请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与张先生的外观设计相同,因此,外观设计专利即属于现有设计。根据法律规定,王先生不构成专利侵权。由此,王先生在诉讼中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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