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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李逵”你得看清楚(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8点击率:


  吴先生年前结婚,新家装修时买了一套奥普集成吊顶。验收新房时,有朋友却说和他家的奥普不是一回事。原来,目前市场上有两家“奥普”,一个是“aupu奥普”,另一个是“aopu奥普”,稍不留神就会弄错。正因为如此,这两家企业也都为此“掐”着架。


  不久前,国内厨卫吊顶品牌“aopu奥普”(属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旗下品牌)遭受了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奥普公司)的投诉。随即,浙江凌普公司也将杭州奥普公司的经销商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杭州奥普公司停止在金属吊顶上使用 “aopu奥普”商标,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上进行的有关“奥普浴顶”的广告宣传,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

  此前,双方多次相互投诉,称对方商标侵权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两家企业“互掐”?


    困惑:商标明星脸

  最近,浙江凌普公司接到不少消费者投诉,称买的“aopu奥普”吊顶产品,并不是“aopu奥普”,而是“1+N”,这让消费者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aopu奥普”和“aupu奥普”,前一个商标属于浙江凌普公司,后一个商标属于杭州奥普公司,这两个商标都是单独分类注册的商标。正因为这个“商标明星脸”,让不明就里的消费者莫名其妙。

  “我们一直潜心于产品的升级研发和客户优化服务体系搭建工作,相信消费者能明鉴产品质量和性价比,事实真相最终会浮出水面。”浙江凌普公司的董事长王文华这样说。
真相:产品类别不同

  据导报记者了解,奥普厨卫吊顶使用的“aopu奥普”商标是在2001年以第6类“吊顶(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类别申请注册的,而杭州 “奥普aupu”商标,注册的是第11类“取暖器”等类别。

  “因为产品注册类别不同,所以两个‘奥普’在工商注册上并不冲突,这与长城汽车和长城葡萄酒一样,都是知名品牌,一个是汽车产品,一个是酒类产品,并没有听说两者之间有商标侵权纠纷。”相关商标专业法律人士说。

  金属吊顶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在国内得到广泛应用。“aopu奥普”商标在90年代中期就开始在金属毛巾架产品上使用。集成吊顶行业开始于2005年,近年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浙江凌普公司看好其市场前景,正式以“aopu奥普”为商标进军厨卫吊顶市场。

    破解:扩宽商标分类范围

  实际上,第11类与第6类的产品品类归属非常明确。国家商标局也在进一步拓宽了分类的范围,逐步完善商标归类。而且,金属吊顶由来已久,并不存在商标分类的缺失问题。比如,“长城”商标,它的分类已经涉及电器、汽车、葡萄酒、润滑油、电脑、电器等多类别商标注册领域,但这些商标产品都“并行不悖”。


  今年9月,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作出 《对于“集成吊顶”产品相关问题的解释》,对“集成吊顶”作出定义。即:“集成吊顶”是一种用于建筑装饰装修方面的装修材料的集成。基于其自身的材质、结构和安装特点而具有集成其他符合其标准的功能模块的吊顶产品。无论是传统吊顶还是集成吊顶,电器或其他功能模块均是该吊顶上的集中体现。可见,集成吊顶应该归属于装饰材料类别。

  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内资深法律专家罗云指出,此场纷争实质是两个 “李逵”间的斗争,“集成吊顶”商品分类应归属于浙江凌普公司的第6类“奥普”商标保护范畴,而浴霸应该归属于杭州奥普公司的第11类“奥普”商标保护范畴。

  上述两项产品分属不同的类别,双方各自拥有在不同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扩大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前有腾讯QQ状告奇瑞汽车QQ,认为侵犯其商标专有权,后来以败诉而收场,原因很简单:不是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适用跨类保护的话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即使现在是驰名商标,在别人商标注册以前不是驰名商标的话,也不能禁止他人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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