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板。这是供注册国接受申请后印制商标公告用的,申请注册时就应备齐。
2.申请注册与核准注册
1989年9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体办法》。该《办法》对我国商标到马德里联盟其余27个成员国申请注册,从申请人资格、申请步骤、有效期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1)申请人资格。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首先在我国商标注册或者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我国设有真实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在我国有住所;拥有我国国籍。
(2)选择申请方式。申请方式有直接制和代理制两种。直接制: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此种方式,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代理制:申请人若不便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申请。
凡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通过代理组织办理的,由代理组织向商标局递交各种申请。
台湾同胞或国侨民申请商标国标注册的,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商标局办理。
(3)填写申请书。申请人决定了申请方式后,必须按要求填写申请书,而且要一式3份。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委托代理应写明代理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在我国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的申请日期与编号,注册或初审日期和编号;商标黑白复制件1份;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应指出申请保护的颜色或颜色组合,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复制件1份;商标使用的商品,并用准确的语言表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指定保护的国家(可以是马德里联盟的一个或多个国家,但不能包括中国);注册费金额、付款方式、日期和付款人等。
(4)申请附件。应附的申请附件包括:我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初步审定证明1份;通过代理组织代理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1份;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无住所的中国侨民,需提供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1份;付款证明1份。
(5)申请的几项具体要求:一是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家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人名义一致;二是申请书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家注册和初步审定的商品范围;三是申请必须使用法语;四是申请表格一律用打字机填写。
(6)按规定缴纳注册费和手续费。我国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缴纳基本注册费,若需要时还要缴纳附加注册费、补充注册费或其他规定的规费。向国际局缴纳注册费应以瑞士法郎或收费标准等值的美元或港币付款,外加手续费。通过中国银行转帐、汇款等方式交商标局,也可直接交商标局转交国际局。
手续费是在上列费用之外,由国家商标局收取的费用,申请人应在缴纳注册费和规费的同时,向商标局缴纳。
(7)注册。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申请以后,认为手齐备、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填写正确,即予注册;手续不齐备者,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应自接到国际通知的20天内,通知申请人齐备手续。申请人应在限期内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注册,即由国际局公告,并发给注册证。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的注册证之日起20天内,以挂号信寄交申请人或代理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