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商标立法的现状看,对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保护主要限于对他人申请注册方面的排除权——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也就是间接赋予了在先使用人的优先申请权。到目前为止,《商标法》并没有赋予在先使用人以类似于专利法赋予的先使用权,即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权利。因此,当不同的生产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后,如果一方率先申请注册了商标,即令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司法实践中往往偏向于禁止没有获得商标权的当事人继续使用该商标。同时,如果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那么可以通过行使排除他人抢先申请注册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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