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真正查明商品来源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进行真伪性调查。特别要对进货的流程,采取溯源方式进行调查,尽量查清货源,以免在复议或者诉讼阶段陷入举证难的困境。
5.正确认识鉴定报告证据性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该条所述的鉴定结论是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而打假维权案件中的鉴定报告是权利人作出的,主体不同性质必然不同,其应当属于证人证言范畴。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其证明力低于鉴定结论。因此,从证据性质上看更加需要在打假维权案件中慎重对待鉴定报告。
综上,在办理打假维权案件过程中,不能完全偏信商标权利人的鉴定报告,不可孤证定案,要认真审查鉴定结论,查清商品来源,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把案件真正办成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