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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岽古鲜”商标案(4)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8点击率:

日前,一场以“商标近似问题”为主题的专家研讨会在京召开,三水六月鲜公司涉嫌傍附同行品牌“东古”的商誉,被东古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及商标撤销争议,成为会议讨论的焦点。与会专家普遍认为,三水六月鲜公司注册使用的争议商标即第9071728号“岽古鲜”商标与东古公司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即第323891号“东古及图”、第1989916号“东古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水六月鲜公司相应市场行为涉嫌恶意傍附同行知名品牌商誉。与会专家主要观点如下:
陈建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的比较,可以从两件商标各自的显著性构成要素进行比较。从显著性意义上进行比较,引证商标和争议商标的显著性均体现在“东古”两字上,包括读音和文字。
该案涉及的第一个问题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首先,这两件商标从显著性的比较来看,两者是构成近似的,而且两者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均是第30类商品类别中具体的“酱油”等商品的小分类,商品类别也是相同和类似的。第二,争议商标将“岽”字中的“东”字部分突出使用,与引证商标的“东”越加近似,作为上下结构的“岽”字,其上部的“山”字很容易被忽略,争议商标实际上选择了最接近“东”字的方式作为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争议商标注册人的主观故意。在主观意图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明显存在傍附引证商标“东古”商誉的故意,两者的显著部分一致,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该案涉及不规范使用争议商标造成的商标侵权问题。
三水六月鲜公司不规范使用争议商标的表现有以下几种:一是把商标进行拆分使用,如该案争议商标“岽古鲜”,其中将“鲜”字与“岽古”进行拆分,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在实际购买中可能不会注意到“鲜”字,而主要会注意“岽古”,从而产生与“东古”品牌的混淆。二是对商标进行突出使用,争议商标中的“岽”字是一个“山”字加一个“东”字,故意将“东”字进行突出使用,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
黄晖
(中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
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外形来看,文字部分应该是上述两件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所以对商标近似的判断应该从文字部分的音、形、义上进行比较。
首先从字形上来讲,争议商标在外形上很难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次,从发音上讲,两者在发音上也基本一样;最后,从含义上讲,“岽”字比较生僻,其含义一般消费者并不知晓,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的差异难以清晰辨别。所以,总体来看,在音、形、义方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对商标近似的比对、商品类别的类似比对,最终还是要落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造成混淆的着力点上,对于商标混淆的认定应对商标的知名度进行考虑。引证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争议商标注册人所在的经营地距离东古公司直线距离仅20公里左右,可以推论出争议商标注册人对“东古”品牌应知晓并熟悉。这种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增加。
对于争议商标的规范性使用问题,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按照原有的注册商标本身进行使用,而是进行了变形使用,对引证商标的外观特征进行了更为接近的摹仿,使消费者更容易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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