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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字号保护意识 预防商标侵犯字号(3)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7点击率:

相对于字号侵犯商标,另一类商标字号冲突的形式就是注册商标侵犯在先登记的企业字号的情形。希望本组案例及评析能为企业加强企业字号保护提供实际操作层面的借鉴。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了企业名称的内涵,即企业名称是由所属行政


区划、商号或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相关形式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同时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按照此规定,如果某个知名商标中的文字,被他人抢先登记在当地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作为商号,那么,就会发生使用在先的商标与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或使用在后的商标与注册在先的企业名称发生冲突的情况。


□处理原则


法律上处理这类纠纷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在先权利,即商标与企业名称哪个权利在先即予以保护。解决这一冲突的法律规范,除《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专门法律外,还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而上面所指的混淆主要包括: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了处理这类纠纷的原则即: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海菱”商标“惠工”字号遭交叉侵权


●提示:


比较多见的是单一形式的侵权:或企业字号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使用他人字号。这种单一形式的侵权,在若干年前,往往难以通过司法或行政的方式予以制止。


【案情】


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下称“惠工厂”)成立于1992年2月,是中国缝纫机行业协会的理事单位。1998年10月,其“海菱”文字及图商标获准注册。


从2000年5月起,惠工厂据代销商反映,在沪、苏、皖、滇等地发现了标有“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海菱公司”)制造”字样的“惠工”牌工业缝纫机,宣传资料内容及说明书内容也与惠工厂雷同,已在客户中造成混淆。经调查,早在1999年,海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浙江东阳开有华联衣车公司(下称“华衣公司”),且此前曾购买过原告惠工厂的工业缝纫机。


惠工厂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但无结果。于是以华衣公司、海菱公司等恶意串通,交叉使用其商标、字号,混淆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随后,惠工厂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华衣公司“惠工”注册商标的申请。


2003年4月25日,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认定被告在其缝纫机产品及产品说明书、宣传资料上同时使用“海菱”字号及“惠工”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惠工厂的不正当竞争,判定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未上诉。工商部门也未撤销海菱公司的“海菱”字号。两年后,海菱公司因连续两次未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公告吊销执照。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使用他人商标和字号而引起的侵犯商标权和字号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例。说其典型,是因为此类现象相当普遍。然而比较多的是单一形式的侵权:或企业字号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使用他人字号。可是这种单一形式的侵权,在若干年前,往往难以通过司法或行政的方式予以制止。上海二中院判决同时认定被告有侵权恶意、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并予以制裁。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开了商标与字号冲突处理之先河,而且效果甚好。判决后,被告并不上诉且从此隐姓埋名,华衣公司在市场上也销声匿迹,海菱公司因两次不年检而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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