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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商号商品名孰轻孰重(3)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7点击率:

其实,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注册商标都是商业标记的形式,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存在孰强孰弱的问题。如果商品专用名称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就应该得到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一样的保护。解决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问题,应当尊重在先权利,看谁的使用在先,谁在先使用,它就拥有在先权,就可以继续在原来的领域使用。传统文化资源不应当为私人占有,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就应该回归到立法原则做判断。

为了更好地认识这些权利之间的关系,近日,国内知识产权界包括程永顺、李顺德、张平、单晓光、徐瑄在内的等知名专家在广州召开了一场“知名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及保护问题专家座谈会”,各专家就有关商标、商品名称等权利冲突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结合社会上关注程度很高的“诸葛酿酒名与诸葛亮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维纳斯商标与维纳斯瓷砖商品名称权利冲突”两案进行分析。会上,专家们做出了上述论断。


没有注册也可认定驰名商标


李顺德:不久前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中,至少“小肥羊”就是在没有注册的情况下获得认定的。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教授李顺德说,知名商品专用名称应获得与注册商标的同等法律保护待遇,不存在孰强孰弱;作为商业标记的保护,并不是绝对都以注册作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并不是只有注册了的商业标记才有知识产权,才受法律保护。


他表示,我国虽然强调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规定对未注册的商标或商品名称并非没有保护,只是保护力度跟注册商标有所区别;对于各类商业标记的保护,并没有绝对的强弱之分,有人讲商标法规定的很明确,对于注册商标是强保护,未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就是弱保护,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这个商品专用名称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就应该得到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一样的保护;从“诸葛亮”这个注册商标来看,由于诸葛亮本身是一个历史名人,不具有后天独创性,所以显著性也差,也是难以阻止别人将“诸葛”、“诸葛亮”等用于商品名称上。


李顺德举例说,不久前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中,至少“小肥羊”就是在没有注册的情况下获得认定的。


保护强弱要相对而论


商业标记的强弱保护之分是相对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客观原因进行分析。


上海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单晓光表示,关于商业标记的强弱保护的区分,我的看法也是,所谓强弱之分是一个相对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客观原因进行分析。就商品专用名称和注册商标的问题,二者并没有保护强弱之分,本质上是一样的,主要从显著性和在先权利来看。从“诸葛案”来看,案中涉及的商品名称诸葛酿毫无疑问是一个新创专用名称,是独创的,具有非常高的显著性,而诸葛亮注册商标是一个历史名人,就不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要差一点。有了“诸葛亮”的注册商标就认为理所当然使用诸葛酿作为商品名称的话,实际上是有可能造成对他人商品专用名称权的侵害。


传统文化资源不应当为私人占有


作为商品名称是不是会侵犯到注册商标问题,或者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专用商品名称的问题,主要一看谁的使用在先,谁在先使用,它就拥有在先权,就可以继续在原来的领域使用。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常务副院长、教授徐瑄说:“诸葛亮是历史名人,是传统的文化的资源,我个人觉得,作为传统文化资源不应当作为注册商标为私人占有,如果不采取一定的限制的话,将来全世界有历史记载的名人都可以用来申请商标注册,如“曹操”、“武则天”、“布什”等等。


上海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留德博士刘晓海表示,作为商品名称是不是会侵犯到注册商标问题,或者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专用商品名称的问题,主要一看谁的使用在先,谁在先使用,它就拥有在先权,就可以继续在原来的领域使用,它不会因为它的继续使用而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即便造成混淆,不是因为继续的使用造成的。比如说,诸葛酿在“诸葛亮”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并被消费者认识,因此“诸葛亮”商标权利人生产的“诸葛亮”酒投入市场后,即便造成混淆,也不是诸葛酿造成的,当然不应承担因此造成混淆的责任。二是看是否造成混淆,谁在造成混淆,如果两个相近的商业标记在各自的领域使用而不造成混淆的话,则互不侵权,如果造成混淆的话,后取得权利的商业标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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