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三联吴良材在上海市二中院和高院的诉讼中虽然胜诉,但并没能制止吴良材后人使用吴良材字号。这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在诉讼程序上,三联吴良材应诉后可反诉吴良材后人不得使用吴良材字号,力求司法的一揽子解决。有关法规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有关法规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商标法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识的,属于商标侵权。而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是在企业发展中,三联吴良材还应提高商标权和字号权保护意识。1993年,吴良材就被当时的国内贸易部评为“中华老字号”。1996年就颁布了《驰名商标认
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但直到去年才开始考虑申报驰名商标,也才深感字号权受侵害之苦。这显然是缺乏商标和字号发展战略及保护意识的。
当然,企业具有商标和字号保护意识并不是一切都自己做,而是需要将其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来看待和谋划。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和专业化,在实际处理商标权、字号权时,最好还是聘请律师代为处理,以免处置不当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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