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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点击率:

  四、《中国演员报》在2002年8月16日第7期封底、2002年8月30日第9期封底、2002年9月13日第11期封二、2002年9月20日第12期封二和2002年9月27日第13期封底所做的广告使用了嘉华苑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中华图片库》中编号为FL1—063的摄影作品,共计5张次。这些广告右侧竖排写着“三井调味鲜,餐餐好煮意”,下半部分显示为数种三井调味品图案,底端都注明了深宝公司全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信息。
  五、2005年7月11日,嘉华苑公司从首都图书馆查阅得知《中国演员报》上使用了上述涉案摄影作品。
  以上事实,有嘉华苑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判决书、《中华图片库——家庭与生活》盒装盘、报纸和查阅资料登记表,深宝公司提供的合同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第一,原告嘉华苑公司与案外人李卫订立合同,委托李卫拍摄《中华图片库》图片,该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鉴于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图片的权益归嘉华苑公司所有,且《中华图片库》系列光盘中的版权声明亦明确嘉华苑公司享有该系列光盘的著作权,故本院认定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嘉华苑公司。
  第二,使用作品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针对《中国演员报》的广告中出现的未经许可使用嘉华苑公司《中华图片库》中编号为FL1?—063摄影作品的事实,深宝公司作为广告主,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行为构成侵权,故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应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深宝公司以诉讼时效等为由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嘉华苑公司要求深宝公司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深宝公司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再全部支持嘉华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华图片库》中编号为FL1—063号的摄影作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版权》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本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二万五千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东涛
审 判 员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丽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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