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市科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科源公司)。
被告:省内江市南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南方公司)。
1999年7月14日,科源公司经合法转让成为“一种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为了克服现在所使用的诊断用X射线机到位不准确,易产生故障,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的缺点,提供一种采用步进电机做传动动力,以滚动丝杆直驱传动方式的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结构。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及对相关工作过程所作的说明和解释可以看出,实现其发明目的的专利技术方案是在未改变现有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结构和工作原理的基础上,对其中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上作为传动动力源的驱动机构及其传动机构进行了改进。但在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和附图中对其新替换的核心部分的传动系统均缺少必要的结构。
被告南方公司生产的“计算机程度控制自动点片装置”的结构中,与原告专利结构相同,均沿用现有同类产品结构的部分。不同的部分在于横向传动结构中未使用专利的滚珠丝杆结构,而是恢复为现有技术的齿带轮-齿带结构形式。
原告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机构”(专利号)ZL94229600.1是四川蓝天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于1995年8月20日获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蓝天公司后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1999年2月14日,经中国专利局核准并公告在第十五卷第二十八号实用新型专利公报上,我公司成为ZL94229600.1专利权的所有人。在专利权变更公告前,我公司就发现南方公司销售的“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机构”(其产品名称为自动点片)与我公司的专利产品在设计原理、产品开头、结构及其结合等方面相同。我公司成为专利权人后,多次要求南方公司停止侵权,但南方公司不予理睬。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南方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南方公司答辩称:我公司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必须审查专利产品的专利文件在独立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者等同技术特征是否都出现在被控产品中。我公司的产品未采用原告专利的设计方案,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原告、我公司和原专利权人蓝天公司均未实施该专利技术,故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审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享有专利权的ZL94229600.1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中载明:现在所使用的诊断用X射线机的切换、分片及给出光指令、回片等动作时,均由交换机构中的限位开关给出,但由于其本身结构复杂,传动不灵活,加之传动方式易产生传动误差,动作精度不高,导致其动作到位不准确,易产生故障,从而使其工作难以达到理想效果。该专利的发明目的是克服上述缺点,提供一种采用步进电机做传动动力,以滚动丝杆直驱传动方式的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机构。由说明书对该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及对相关的工作过程所作的说明和解释表明,实现其发明目的专利技术方案是在未改变现有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结构和工作原理的基础上,对其中的部分结构进行了改进。该专利的发明点表现在对现有结构中的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上作为传动动力源的驱动机构及其传动机构的改进,具体归纳为:1.在横向传动机构中,由设置于其一端用作传动动力的X向步进电机,经X向直线轴承中间位置上以直驱传动方式运动的X向送进滚珠丝杆进行传动;2.在纵向传动机构中,由设置于其一端用作传动动力的Y向步进电机,经Y向直线轴承中间位置上以直驱传动方式运动的Y向送进滚珠丝杆进行传动。
上述改进机构的工作方式,该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为:操作医生根据拍片需要,分别发出对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的传动机构启动程序指令后,X向步进电机和Y向步进电机各自相应转动,分别带动X向送进滚珠丝杆和Y向送进滚珠丝杆直驱传动,夹持机构和金盘机构分别在横向方向上和纵向方向上运动至按需要所指定的拍片位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