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审判决对本案涉及侵权行为等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机芯总厂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参照本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知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92102458.4号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专利设备,使用专利方法,以及销售使用该专利设备和方法生产的音片。
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因侵犯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专利权而给该厂造成的损失100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0020元,由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与本判决主文第三项支付内容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蒋志培
审判员: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段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