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驳回原告袁利中对被告通发气动阀门执行器厂、被告扬中市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请求人袁利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请求人扬中市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500元。
本案诉讼费3510元,赔偿请求受理费2010元,均由袁利中负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