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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专利行政案件不属于行政处罚,可以不采用行政处罚程序(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点击率:

  他认为,《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所有职能部门行政行为的普通法,《专利法》是专门法,后者的制订和出台晚于前者,因此,在具体的行政司法审判中,专门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先于前法,这是一般法律工作者都应该明白和遵循的法律原则。
  对于南阳局屡战屡败的“遭遇”,郑州市中院行政庭庭长李金山也感到“无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司法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部法律,法院判决多次指出南阳局要依照法律程序行使职能,但南阳局就是不改。假如法律保护了他们这种违法行为,那就违背了行政审判的出发点,整个社会不就成了无序社会了吗?

  专利行政处理不是行政处罚

  曹华,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复杂的一线专利执法,对相关法律的研读、4次出庭舌剑唇枪的辩论,使这位年轻的女执法人员逐渐走向成熟和干练。2006年4月春暖花开季节,河南省高院开庭审理引起社会密切关注的这起南阳局专利行政诉讼案件。
  庭审中,曹华慷慨陈述上诉理由:“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产品”是对侵权方侵权行为的停止侵害表述,这和处罚法中的停业整顿不是一个概念,专利机关处理侵权案件和行政处罚有着不同的程序。本案经过四年多次处理和诉讼,而法院一直没有对侵权事实认定进行审查。侵权事实是处理决定的重要事实,而一审没有对该事实进行审查。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处理决定。
  2006年6月,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接到河南省高院终审判决书后,许多同志都喜极而泣。省高院在判决中,撤销了郑州中院(2005)郑州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认定广农农药厂专利侵权事实成立,专利处理决定中“对封存的侵权产品予以销毁”的内容符合规章规定,应予以维持。但对责令广农厂赔偿卧龙厂专利侵权损失人民币243540元一项不予支持。
  河南省高院在判决书还特别认定:专利侵权行为实质是民事侵权行为,专利机关对该纠纷有一定的处理权,即可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该处理与行政处罚有一定的区别,可以不按照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处理。
  “南阳局专利行政案件的最大意义在于,以司法实践形式辩明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观点,解决了困扰全国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多年的问题。这对当前知识产权部门排除干扰,开展行政执法,高效、快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听到这个判决的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郭民生感到十分高兴。“其次,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勇于实践、敢于据理力争,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拓展了生存和活动空间,夺回了自己的‘执法权’。他们用守土有责的可贵品质,捍卫了专利的尊严!” 
  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营、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假如我们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多从法律精神层面进行科学地、理性地理解和实践,卧龙农药厂这些老百姓的遗憾也许会少一些,南阳市知识产权局这样的“马拉松”行政官司会少几起,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有更多的人力、时间和财力,投入到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知识产权经济,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去。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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