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四川省内江市蓝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 500元,由四川省内江市蓝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 000元,由内江市科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0元,该款已由四川省内江市蓝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预交,内江市科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四川省内江市蓝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苹
代理审判员 黄 勇
代理审判员 杜 渝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