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瑞典)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板式换热器”发明专利权。2005年4月,原告在被告上海行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处购买到一台由被告江阴恒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ZL50D系列板式换热器。原告以上述型号板式换热器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诉讼中,法院就本案的技术问题向鉴定机关进行技术咨询,结论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原告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尔法拉瓦尔公司享有“板式换热器”的发明专利权。被告江阴恒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系争产品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被告上海行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亦侵犯原告专利权。因此,判决:被告江阴恒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行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被告江阴恒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同时,决定对被告江阴恒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予以民事制裁,销毁侵权模具,并采取强制销毁侵权模具的执行措施。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