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原告宁波旭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0610050653.6、名称为“自动收紧拉紧机”的发明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北仑森盛机械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生产的自动收紧拉紧机落入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将专用模具及侵权产品及零部件交原告处理;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并承诺若再次侵权,则自愿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解读】此案是宁波中院2009年度审理的专利案件中,调解赔偿金额较大的一案。此案说明,企业必须自我创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