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湖北宜昌市XX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及处理结果:
请求人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19日申请了包装盒“枝江大曲(金缘分)”外观设计专利。2001年4月12日获得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00325339.2。请求人发现市场上被请求人生产的“枝口大曲(金枝口)”产品的外包装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人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按程序委托宜昌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请求处理事项:
1、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
2、查封并销毁被请求人所有侵权仿冒产品。
3、赔偿请求人因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求人提供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缴纳当年年费单据复印件、侵权产品实物及销售发票作为证据。
被请求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将被请求人生产的产品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图案、色彩及其结合。主视图与后视图均为红色底色,上部有一长方形框,框内为黄底红字,竖向标有“枝江大曲”汉字,下部有一横向条形装饰条,在装饰条的上方有一圆形化的汉字“禧”;左视图与右视图均为黄色底色,上部有一长方形框,框内为红底黄字,横向标有“枝江大曲”汉字,下部有一横向条形装饰条与主视图和后视图的条形装饰条相连;俯视图为红色底色,中部用黄色构成圆形图案;仰视图无图案。被请求人生产的“枝口大曲。金枝口”产品外包装盒的主视图和后视图在构图、色彩及其结合上都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相似,不同处在于方框内的汉字为“枝口大曲”,主视图和后视图横向条形装饰条上方的圆形化的汉字为“禄”。左视图和右视图为黄底红字。
本局认为:请求人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00325339.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应依法受到保护。被请求人生产的“枝口大曲。金枝口”产品外包装盒的主视图和后视图是该外观设计的要部,在图案、色彩及其结合上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从整体视觉效果上,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两者差异。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与ZL00325339.2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图案相近似的图案,且使用类别相同,构成侵权。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被请求人湖北宜昌市XX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请求人ZL00325339.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已经使用但未出售的立即收回产品更换包装。请求人关于经济赔偿请求,因双方不同意调解,不予支持。
点评:
在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时应按照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标准,采用隔离比对的方法,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分析的判断原则。在进行比对判断时,不能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眼光,应以专利产品或被控侵权产品的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判断。隔离比对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均有一定间隔的情况下,对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进行比对。整体观察、综合分析是指,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要部相同或者近似,且要部是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的或者要部虽非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但产品的整体外观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为近似外观设计。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与ZL00325339.2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图案相近似的图案,且使用类别相同,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换句话说,就是专利权人的一种合法垄断。通过对申请人给予一定的市场垄断权利,来促进技术创新。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讲,专利是企业市场竞争的一个利器。而侵权者也总是挖空心思,采用各种手法,对专利技术、专利产品进行仿冒。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专利已经成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拥有专利的企业都应当有足够的维权意识,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任何市场的竞争者都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通过走自主创新的路子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同时也要注意规避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