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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吊机"群体性专利侵权划上休止符(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点击率:

阅读提示
   
  两年时间,河南省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共调处“建升轻便起重机”(俗称小吊机)群体性专利侵权纠纷11起,案件涵盖了从受理、送达、答辩、取证、封存、审理、调解、送达处理决定、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处罚等专利行政执法的各种途径和各个环节。

  河南是全国粮食主产区,许多地方的农民住房都是平房结构,为的是农忙季节晾晒粮食。但是,农民背着沉重的粮袋子收粮晒粮,在陡峭的木梯子上爬上爬下非常不方便,2002年12月,河南泌阳县退休教师王长运经过多年试验,发明了一种“建升轻便起重机”(俗称“小吊机”)并申请APP了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获权。这种“小吊机”通过底盘、竖直轴、水平梁、起重臂、伸缩杆、卷扬机组等装置,可轻松吊运粮食,整个机械占地面积小,组装方便又节省人力,非常适合农村市场需求。
   
  老王发明出“小吊机”的消息不胫而走,很快,毗邻的唐河县一家机械加工厂慕名而来和老王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产、销售“小吊机”。产品推向市场后供不应求,迅速风靡周边农村。
   
  但好景不长,市场上很快出现了许多仿制小吊机,做工粗糙但价格便宜,致使老王的“小吊机”严重滞销。
  
  2004年5月,王长运拿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后,第一次向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调处请求,开始了他的专利维权之路。

  多管齐下遏制侵权
     
  两年来,南阳市知识产权局针对专利权人提起的不同性质的侵权对象和行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灵活采取相应的专利执法手段,打击了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为“小吊机”群体性专利侵权纠纷划上了“休止符”。
   
  2004年秋收季节,王长运向南阳市知识产权局请求调处焦中云涉嫌专利侵权纠纷。当时正是“小吊机”销售旺季,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正在大量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予以查封,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将专利权人的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
  
  2005年,南阳局再次受理了王长运请求处理王红军、牛金成等7家群体专利侵权案件。为了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诉累,该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这7家被请求人进行了并案处理。该案被请求人分布在唐河县的源潭、城郊、郭滩等多个乡镇,大部分是电焊铺、机械修理等门市部。于是,该局联合唐河县委宣传部、政府办、科技局、公安局等六家政府部门、出动四辆执法车30多名执法人员,展开7天的联合执法,协同送达请求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于执法队伍强大,每到一处便会聚集许多围观群众,执法人员不失时机地对侵权人和现场群众讲解专利法相关知识,并最终促成3家与专利权人达成年付5000元至1万元的专利有偿使用协议。
  
  2006年,南阳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唐河汽车变速箱厂等3家侵权方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的处理决定书后,侵权方依旧我行我素,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该局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APP法院强制执行,销毁了侵权产品、专用设备、模具,并处罚金3万元,有效打击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当年又对新野县3起假冒、冒充专利行为进行查处,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有效维护了专利管理秩序。

  办案收获良多
  
  “现有的专利法律法规对专利行政执法有诸多的限制,我们只有在现有的行政管理平台上,摸索前行,积极尝试,进一步提高专利行政执法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崔云保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在调处“小吊机”系列侵权纠纷案件过程中,很多侵权农民都在偏远乡镇,这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被请求人对执法人员有抵触情绪,对执法人员的劝说置之不理,拒不见面,甚至可能发生暴力抗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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