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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深圳机场玻璃幕墙连接装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点击率:

  而本案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并未责令被告深圳机场停止侵权,而是以支付使用费的方式作为处理结果,可见,这种判决结果与上述专利法的基本原理不符,出现了″异常现象″。笔者以为,出现这种判决结果恰恰是本案的″亮点″所在,体现了办案法官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判案的智慧。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原则,作为知识产权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利制度,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即鼓励专利权人通过公开其专利技术的方式,换取一定时间内的垄断权,他人未经过许可不得使用,该一定时间期满后,专利技术即变为公知技术,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因此,保持专利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就本案而言,被告深圳机场属于较重大的基础工程建设项目,是我国航空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简单判令被告机场公司停止侵权,这意味着要拆除已经建好的工程,损害社会利益。而对原告晶艺公司来说,这种处理结果亦未使其获得任何利益,两败俱伤。但通过判决被告深圳机场向原告晶艺公司支付使用费的方式进行判案,就可兼顾原告晶艺公司的个人利益和机场工程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二者均受益。

  该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时,当一般规则的适用打破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之平衡状态时,可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变通适用,这是法官智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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