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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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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什么?众所周知,发明专利是指就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就产品的 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上述二者的归结点都落在了技术方案上,所谓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而外观设计专利与上述两种专利有着质的不同。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此定义中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即“产品的形状”,指立体与平面产品的点、线、面的移 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的结果;即“产品的图案”,指将设计构思所产生的线条、图形或变形文字的排列,组合通过绘图或其他手段绘制的图形。“产品的色彩”,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但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所称的色彩。

  掌握了上述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含义,便不难理解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什么了,外观设计的归结点是新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不是用来解决技术问题 的,外观设计追求的是“美”,它的“美”是在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体现出来的。

  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内容,有助于我们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尽管如此,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仍然是我们处理此类案件的难题之一。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此条文是我们审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而我们审理的案件,案情千差万别,如何能在实际处理案件中正确理解、运用法律规定,每个人的体会都是不同的,我们通过学习及审理案件,认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参考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过程,应力求达到专利权在审查时与该专利权在保护时的同一性,即专利被授予专利权时划定的保护范围与实际生活中该专利 受保护范围一致,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随意缩小,应使该专利在不同时期都能得到一致的保护。依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应向专利局递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及其所属的类别,必要时还应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上述文件在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时,也应向法院全部提交。如有必要,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走访专利局或查阅卷宗。这个原则亦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案件的审理。

 

  确认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是以审查图片为主,审查外观设计的名称及简要说明为辅。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的产品。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的色彩、省略视 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外观设计的视图是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应当是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 (或照片);就平面外观设计的视图而言,应当是两面视图。上述三者虽有主次关系,但对确认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外观设计的名称可以影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分类,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对该外观设计的视图具有说明及补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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