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也称“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灯饰行业内涉及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外观专利占据了绝大部分,还有涉及国家发明专利等其他专利。知识产权制度是一国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入了高标准、高水平的国际化保护阶段。本文就数个灯企案例对灯饰行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现状进行了阐述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解读了所述案例带给我们的思考反思。
时事案例一
1999年2月,中山市南*电器有限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款T4管A型的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人为南*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上也曾刊载过该专利产品图片。2001年1月,南*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山市东*灯饰厂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在大众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件的判决如下:(一)东*灯饰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南*公司相关专利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东*灯饰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南*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三)驳回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番判决后,东*灯饰厂于次年提起诉讼,但二审法院判处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警醒之棒
1999年,正是中国进入快速发展的初期阶段,也正因为大多数厂家仍然在以粗放的模式经营发展,没有自身独特的技术优势,缺乏有体系的销售网络,更谈不上品牌优势,对知识产权也并不具备完善的认知理念,本着“现成热米饭,不吃白不吃”的思想,走捷径,吃现成,看着哪类产品销量好就做哪样,从而将灯具灯饰照明市场的一潭清泉“搅浊”。由此可见,不求生产、销售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认知能先于中国照明市场的发展,但至少得和中国照明市场的发展共进步、同发展。
时事案例二
据不完全统计,大约有200余家公司涉嫌侵犯史福特知识产权,其中史福特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20余件,法院判赔金额高达几百万元。如今,史福特漫漫维权之路仍在继续。这些仅仅是经过法律途径判定的侵权案件,仍有不计其数的侵权行为充斥在专业市场中,对史福特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品牌影响。
史福特董事长史杰对此说道:“虽然我们的产品经常被侵权,但是史福特坚定的走在创新的路上。拥有100多名研发人员,每年投入巨资用于产品研发,因为我们相信创新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同时,史福特时刻准备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