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诉侵权产品的“带斜面的摆杆和定位鞘”与涉案专利权的“轴承安装座及吸嘴定位轴承”构成等同,被诉侵权产品的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的技术特征相同,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立即销毁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关键部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被告上诉,本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本案严格按照专利侵权等同特征的认定标准,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另外,法院销毁关键部件并将提高赔偿额的处理方式,既减少了资源的浪费, 又达到了停止侵害的目的,还使专利权人得到较高数额的赔偿,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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