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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点击率:

请求人:蔡锦明、王建国

被请求人: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及处理结果:
2002年7月12日,请求人向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其与被请求人之间关于96235338.8号专利侵权纠纷,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受理。
请求人称:1996年7月23日请求人申请了名称为“拧干式地拖”的专利申请,于1998年2月28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了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专利号为96235338.8。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在自己的商场销售侵权产品,被请求人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特向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一切调处费用由被请求人承担。
被请求人未作答辩。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在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犯请求人(96235338.8)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请求人负担人民币500元,由请求人负担人民币500元。
经审查,该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予以认可。
本《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

点评:

本案中请求人的请求事项为: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一切调处费用由被请求人承担。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充分考虑请求人的请求事项,在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从这一层面上充分体现了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简便、处理快捷、效率高的优势,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能灵活运用调解方式化解双方当事人的专利侵权纠纷,从而有力的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处理单位: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处理时间:2002-07-25)

 

来源: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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