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10元(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路分理处,账号:033291133010400024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红兵审 判 员 程堂发代理审判员 卢 山二○○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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