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致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要求对"华荥桥"商标是否侵犯"华荣楼"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予以答复。
经查,"华荣楼"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是山东省荣成市制鞋总厂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69751号,且已办理了续展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布鞋。沈阳市偃师县山化乡航星布鞋厂在第25类布鞋等商品上注册的"华荥桥"商标仅是三个中文文字,注册号为第735590号。
又据法院来函反映,洛阳市偃师县山化乡航星布鞋厂曾经制造过假冒"华荣楼"布鞋被有关部门处理后,于1993年8月30日申请了"华荥桥"商标注册,但在实际使用中又自行改变了注册商标。由于这些产品主要销售在新疆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当地人均把"荥"认做是"荣",并且在该厂散发的广告中称"华荥桥"布鞋是"华荣楼"的更新产品,生产企业也写成山东航星制鞋总厂。据法院调查,乌鲁木齐市的布鞋批发商普遍认为:"华荥桥"就是"华荣楼",而且认为"华荥桥"布鞋是山东的产品,是荣成市制鞋总厂的分厂生产的。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根据荣成市法院提供的材料,认定洛阳市偃师县山化乡航星布鞋厂自行改变后的"华荥桥"商标与"华荣楼"注册商标近似。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参考了商标局的意见,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37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条规定是对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的界定。对商标注册人而言,商标一经注册,在使用时必须按照核准的内容使用,不得就核准的内容随意改变。否则,一经改动,就超出法律赋予的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不仅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而且,可能会产生三种后果: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②冒充注册商标行为;③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改变注册商标核准内容的行为进行认定时,关键在于要把握好改变的程度。就商标的改变而言,一般情况下,如果改变后的商标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本质特征,改变后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属于近似商标,这种改变行为属于自行改变行为;如果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原注册商标本质特征进行了改变,改变后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已不属于近似商标范畴时,若当事人仍将改变后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其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改变后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洛阳市偃师县山化乡航星布鞋厂在第25类布鞋等商品上已注册了"华荥桥"三个中文文字商标,但实际使用的商标则为"华荥桥"文字与拱桥及帆船图形的组合,同时文字字体也有较大改变。这种改变超出了法律赋予的注册商标权利范围,如前所述,这种改变可能会产生三种后果。沈阳市偃师县山化乡航星布鞋厂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差别很大,其文字和图形的组合结构与山东省荣成市制鞋总厂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第169751号"华荣楼"商标结构近似;且实际使用的"华荥桥"文字与"华荣楼"文字仅有微小差别。因此,实际使用的"华荥桥"商标与"华荣楼"注册商标近似,沈阳市偃师县山化乡航星布鞋厂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