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法国“AN’GE”商标通过商标国际注册,保护范围延及我国,依据我国加入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规定,该商标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上诉人法华毅霖公司作为法国“AN’GE”牌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使用方,享有在中国特定范围内独占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对在我国特定地区发生的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可以主张权利。但被上诉人世纪恒远公司作为“AN’GE”牌服装进口商和销售商,其进口和分销“AN’GE”牌服装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进行的,其进口和分销的“AN’GE”牌服装并不存在与原告经营的“AN’GE”牌服装品质的不同、商品标识不明和进行不实广告等行为,因此,不能就此认定世纪恒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对于世纪恒远公司平行进口“AN’GE”牌服装的行为,如前所述,由于我国商标法未作明确规定,从发展市场经济、繁荣消费市场等我国经济利益的角度着想,目前也不宜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加以禁止。法院对本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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