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本案三被告否认侵权行为的存在,原告提供的对案件事实具有关键作用的域外证据,法院在充分理解最高院和省高院的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其它证据对该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审核认定,综合考虑三被告的主观恶意等因素,确定总赔偿额为30万元,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