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原告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120年前就创立了“BOSCH”品牌,其“BOSCH”等商标于1982年7月在中国获准注册。2009年8月,原告以宁波亚普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人民币。
宁波中院受理该案以后,应原告的申请,首先采取了及时有效的保全措施,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如再次侵权,赔偿原告100万元人民币等。
【解读】该案是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的汽配类商标在中国的第一起诉讼。宁波中院坚持依法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原则,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通过对再次侵权则加重赔偿责任条款的约束,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该案的判决维护和提升了宁波中院知识产权审判良好的国际形象,也优化了我市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