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整为零”的法律难题(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点击率:
——经销商分装机油后使用原注册商标对外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探析
2010年4月17日,某市工商局街道A注册商标机油的生产者A厂家投诉:该市A品牌机油代理商李某从厂家购进大桶装A品牌机油后,自行购买与A厂家小桶装A品牌机油同样规格的小童,并委托他人印刷与A厂家小桶装A品牌机油同样的标贴,再从A厂家购进的大桶装机油分装到小桶内,贴上标贴后以A品牌名义对外销售(注册商标、厂名、厂址均是A厂家的)。A厂家担心经销商私自分装机油后品质没有保证,因此向工商局投诉。
对于李某分装机油后使用原注册商标对外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执法人员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有分装后,其内在品质并无实质性改变,仍然是原厂家出产的机油。因此,李某分装机油后使用原注册商标对外销售的行为,没有侵犯A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反,若李某分装A品牌机油后,未经A厂同意更换A注册商标,使用其他注册商标或者不使用任何商标对外销售的话,则非法剥夺了A厂利用自己的产品树立品牌商誉的权利,影响了A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提升,将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分装后的机油,仍然是A品牌机油,李某分装机油后仍以A品牌对外销售这一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李某擅自委托他人印制与A厂家的注册商标标志完全相同的标贴,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与印制着一起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当然,李某商标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额仅限于侵权商标标志的价值。
第三种意见认为:机油等润滑油的基本功能是减小机械摩擦阻力,减轻磨损,防止机械过热,确保机械能正常运转。机械杂质在机油使用过程中会加速机械部件的磨损,也会堵塞油路造成润滑失效;水则会使润滑油乳化、使添加剂分解、导致油品的氧化及加快递分子有机酸的腐蚀,影响油品低温流动性。因此,灰尘,铁锈等机械杂质和水分的含量,对机油的品质有重大影响,有些机油甚至不允许含任何水分和机械杂质。机油在生产加工、包装分装、储存运输等过程中,极易混入灰尘、铁锈、金属屑、纤维等杂质或渗入水分,甚至分装工具、贮存容器不洁都会导致机油杂质或水分含量超标。因此,机油分装应当认定为一种生产加工行为,分装后的机油不一定能保持原有品质,属于有别于分装前机油的新产品。李某分装机油后,未经A厂许可,仍以A厂注册商标名义对外销售,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李某分装机油并对外销售时,未标明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而是使用A厂的厂名、厂址、欺骗了用户,还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厂址的虚假表示行为。李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表示,属于想香竞合违法,应按照“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江西省抚州市工商局
黄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