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胜宽在运输假冒“五粮液”、“茅台”酒的内外包装、瓶盖、酒贴及商标标识等物品时,被北京通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
“茅台”、“五粮液”均是我国使用在酒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他人擅自制造、销售带有“茅台”、“五粮液”商标标识的产品,无疑是侵犯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即使行为人否认其有主观故意性,也可认定为是故意侵犯。本案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制假、售假,但为了盈利,仍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主观故意性明显,再加上行为人先后8次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因此,工商机关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2款对行为人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