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神集团不服该决定,于2005年6月2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主要理由为:1、太阳神集团在第32类滋补饮料等商品上注册的第323481号“APOLLO太阳神及图”注册商标已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依法享有广泛的保护,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2、太阳神集团在艺术工程事业方面的发展有目共睹,复审商标涉及中西乐器,与艺术联系密切,是太阳神集团发展业务之一,将复审商标撤销违反了对驰名商标给予全面保护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同时,太阳神集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4份证据:1、《中华商标》2003年第4期第62-63页;该杂志刊载了太阳神集团的《声明》,罗列了几十个注册商标(包含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其中24个注册商标的标识与复审商标的标识相同,声明称太阳神集团享有这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太阳神集团书面许可使用同一样或者类似的商标,太阳神集团必将采取法律行动予以追究。2、太阳神集团的信笺、信封;信笺印制有复审商标、太阳神集团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无印制时间;信封正面印制有太阳神集团的名称、地址及邮编,背面印制有“2004年4月生产”字样,但无复审商标。3、太阳神集团与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8日签订的《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太阳神集团许可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使用期限为2003年5月10日至2006年5月10日。4、商评字〔2004〕第6498号《关于第615775号“太阳神”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第323481号“APOLLO太阳神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8年12月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29405号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在本案行政诉讼过程中,太阳神集团向本院提交了钢琴照片及图片,钢琴照片显示钢琴的翻盖背面的左下角有复审商标的标识,图片显示的钢琴无商标标识,图片纸上印有“APOLLO精品钢琴”字样,照片及图片均无时间显示。
上述事实有复审商标档案、编号为撤200400502号《关于第625840号“APOLLO太阳神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第29405号决定、太阳神集团提交的4份证据、钢琴照片及图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
本案中,《中华商标》杂志刊载的声明,系太阳神集团针对其注册商标发表的权利声明,即表明太阳神集团为所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声明并不能证明太阳神集团使用复审商标的实际情况。太阳神集团的信封未标注复审商标,与本案无关。太阳神集团的信笺虽标注复审商标标识,但无印制时间和印制合同证明其形成时间,且太阳神集团拥有25个与复审商标标识相同的注册商标,即使该信笺的确是在2001年4月9日至2004年4月8日期间印制的,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太阳神集团在第15类乐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下,仅凭信笺仍然不能证明太阳神集团在此期间使用过复审商标。
虽然太阳神集团与案外人签订了《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但该签约行为没有发挥商标的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况且,太阳神集团提交的钢琴照片及图片均无法证明案外人使用复审商标的时间,故太阳神集团仅凭上述证据主张案外人在2001年4月9日至2004年4月8日期间使用过复审商标,本院不予采信。
虽然太阳神集团在第32类滋补饮料等商品上的第323481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且该驰名商标与复审商标的商标标识均为“APOLLO太阳神及图”,但是,二者属于核定使用在不同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关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可被撤销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针对驰名商标的例外规定,也就是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既没有针对复审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即可不适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例外规定,也没有针对与复审商标相同标识在别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复审商标即可不适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例外规定,因此,太阳神集团主张的第323481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与本案无关。太阳神集团主张考虑驰名商标的保护延及复审商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