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茶厂在包装袋上印上“人民大会堂”字样,结果被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纪念品服务部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11月22日下午,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纪念品服务部诉称,原告是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的下属单位,于1998年取得了手写体“人民大会堂”字样的商标专用权。被告苏州东山茶厂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将“人民大会堂”字样印于其生产销售的所有茶叶产品的外包装上和宣传牌上,并虚假宣称是人民大会堂指定用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因东山茶厂是被告柳某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因此柳某某亦应承担责任。庄胜崇光百货商场销售了被告的侵权产品,也应赔偿。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所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判令苏州东山茶厂和柳某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百万元,庄胜崇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东山茶厂、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但庄胜崇光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故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
被告东山茶厂和柳某某的代理人承认在茶叶包装上使用了“人民大会堂”的商标,对侵权的事实未予否认,并首先代表被告向原告诚恳道歉,表示要尽量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代理人称,东山茶厂主观上没有恶意冒用“人民大会堂”商标的行为,主要是因为不懂法而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代理人称,某市场协会在人民大会堂组织过一次活动,当时东山茶厂和柳某某均出资赞助,当时该市场协会允许东山茶厂使用“人民大会堂”标志。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了协商,但因差距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法庭未当庭做出判决,将择日另行开庭。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