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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南京秦朝瓦罐餐饮,陕西西安秦朝瓦罐侵犯商标权一案上(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点击率:

  最后,有必要说明的是,类似案件,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三初字第80号“九竹”商标纠纷案判决被告侵权成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苏民三终字第063号“豪雅”商标纠纷案判决被告侵权成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三终字第0036号“九竹”商标纠纷案判决被告侵权成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书(2007)宁民三初字第271号“蝙蝠”商标纠纷案被告注销公司结案。
  3.由于被告明知“秦朝”二字已被原告注册为商标,还仍然将其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并在其商品招牌中突出使用,该行为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由于原告在2002年以来,并一直以“秦朝”作为自己的服务品牌,且在其后的商业服务活动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被告于2006年才登记成立,以“秦朝瓦罐”作为其企业中的商号,商品招牌中也突出使用“秦朝瓦罐”字样,也就是说,被告登记成立时,原告的“秦朝”商号已经存在且知名。因此,被告的这种使用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4.鉴于被告侵权范围大,持续时间长,且存在侵权故意,仅一项品牌许可使用费就价值50万人民币。原告要求20万元的赔偿数额实际上已远远低于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同时,律师费和公证费等诉讼成本开支合理,数额恰当,请求贵院全额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依法撤销并予改判。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昌龙

  二零零八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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