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作为国内首屈一指的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上发生的侵权仿冒行为屡见不鲜。发生这种行为,淘宝网等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要和实施侵权的商户一道承担责任?上海一中院审理的案件对此作出了指引。
2009年,作为小熊维尼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发现,商户杜国发在淘宝网上销售的服装上印有卡通小熊图案,与衣念公司的商标高度近似。当年9月开始,衣念公司先后7次发函给淘宝网,要求删除杜国发发布的侵权信息。淘宝网对侵权信息进行了删除,但未采取其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衣念公司认为,淘宝网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于是将淘宝网告上法庭。
2011年4月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认定淘宝网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被动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放任、纵容侵权行为发生,客观上帮助了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驳回淘宝网上诉,维持原判,要求淘宝网与杜国发共同赔偿衣念公司损失一万元。
上海一中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知识产权领域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案确定了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判断标准,即:如果电子商务网站明知或者应知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而仍然为侵权提供服务,或者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侵权行为发生,那就要与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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