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的钱包并非被认定的“驰名商标”一类别一商品,却被标注中国一“驰名商标”字样,日前,蒋先生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北京BEIJING君太太平洋百货公司和福建fujian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北京BEIJING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全部货款并赔偿一倍(共计810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2007年4月25日,蒋先生在北京BEIJING君太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两只牛皮钱包,商品的外包装及吊牌标签上均标注中国一“驰名商标”等字样。后通过中国一“驰名商标”官方网站查询得知,福建fujian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获“驰名商标”的认定商品是/服装/,属于第25一类别一,而钱包属第18一类别一,两种产品不属同一类。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所有商标包括“驰名商标”一律同等,绝对禁止商标所有人不经法律law规定的程序,而任意转移自己的商标于新产品上。蒋先生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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