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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正泰”碰撞:浙江正泰维权正名(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点击率:

成都中院据此作出判决,要求四川正泰公司停止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四川正泰”字样,并赔偿浙江正泰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浙江正泰公司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了上诉。

四川高院经审理认为,经过浙江正泰公司及其相关公司对“正泰”商标多年的使用、广告宣传,以及拥有的良好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该企业及其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四川正泰公司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正泰”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有着明显的利用上述商标声誉开展经营活动的主观意图,在未能对其注册字号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四川正泰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四川正泰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将与浙江正泰公司已经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损害了浙江正泰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川正泰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将与浙江正泰公司已经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损害了浙江正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四川正泰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在企业字号中继续使用“正泰”文字。同时,四川正泰公司在其店面招牌及厂房内使用含有“正泰”字样的标识,侵犯了浙江正泰公司的商标权。

四川高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成都中院的一审判决,判令四川正泰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及产品上使用“正泰”字样,并赔偿浙江正泰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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