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永康市鹰鹏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未经审核,接受上海常致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擅自制造标有“Honeywell”注册商标的制冷剂钢瓶800只。之后,常致公司将制冷剂灌装入上述钢瓶内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7万余元。2011年9月,普陀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常致公司罚金20万元,常致公司总经理田根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后,“Honeywell”商标持有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以常致公司、鹰鹏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常致公司、鹰鹏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赔偿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经济损失32万元。鹰鹏公司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当前,知识产权犯罪案例日益增多,但权利人对侵权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案件审结后提起民事诉讼的现象尚不多见。
来源: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