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长诚涂料(宁波)有限公司认为型号为VP200002和VP4489A的平板粉末产品配方系其技术秘密,被告朱维年在原告公司任技术员期间,接触、了解到了本案的技术秘密,朱维年在离开原告公司后,非法将该粉末配方的技术秘密披露给扬州市金晨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扬州金晨公司),扬州金晨公司在明知原告该技术秘密的情况下,大量生产、销售采用原告专有配方的平板粉末产品。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50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宁波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扬州金晨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100万元人民币等。
【解读】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企业员工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100万元的赔偿额是宁波中院审理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中赔偿数额较高的案件。本案最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制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化解了双方较深的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