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红波
保护商业秘密必须完善商业秘密的立法。美国1979年就制定了商业秘密法,1996年又颁布了经济间谍法。相比起来我们的商业秘密立法比较单薄,涵盖的内容也比较少,主要限于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而法、德、意、日等国家的商业秘密法涵盖的范围比较广,美国更是无所不包。
要真正的保护我们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完善立法,第一在日后修改刑法等有关法律的时候,应当使我们的法网进一步的严密化。对有关商业秘密方面的内容,做出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此外应该出台保护商业秘密法,搞一个全面的、系统的、可操作性非常强的保护商业秘密法。
制定一个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法,保护我们国内经济的正常运作,也能够跟国外一些相类似的法律和做法相抗衡,最重要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立法指导思想问题。大陆法系也包括我们国家,关于刑法立法的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不要错打无辜,而现在英美法关于经济领域的刑法立法主要的价值取向是不放纵犯罪,不让可能的犯罪嫌疑人轻易逃脱法网。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要严密,但任意扩大刑罚的范围不利于企业正当竞争和对外交往。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基本上受两种理论的支配。一种理论就是我们所说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商业秘密所有人的财产。还有一种理论,叫做义务理论。就是说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有义务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因为这是商业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也就是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商业秘密作为一项财产权很重要的一个要件就是所有人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如果侵权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他人的保密性不太强的商业秘密,强调财产权的法庭可能认定侵权困难,而强调义务原则的法庭,则可能会去惩罚被告,因为他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
商业秘密保护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件的规定应当力求明确。我们国家的执法水平现在还是有限的,特别对一些新的犯罪的认识,如果立法上不太清楚,或者不太准确,会出现更多的问题。在立法上一定要持慎重态度,司法不能留太多的空间,以防止司法权的滥用,防止司法上错案的增加。
《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