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对某商业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中发现,该公司老总在约谈说明过程中,因不愿泄露商业秘密,而形成无法解释其纳税申报异常原因的尴尬局面。他们担心,如果国税干部对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保守不严,将会给纳税人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有80%的纳税人不愿泄露其商业秘密。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在征管实践中,特别是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中,国税干部接触和掌握的纳税人的商业秘密越来越多。对一些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确实只有通过商业秘密解释才能说明纳税申报正常,如果纳税人避而不谈,无法解释其纳税申报异常的原因,而移送稽查环节,给国税机关工作带来了不便。因此纳税人应配合国税机关工作,而不应向国税机关隐瞒商业秘密。同时,国税机关应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
新的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有关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务以外的用途,对未按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可见,依法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是税务机关的义务,要求税务部门依法为纳税人保密有关情况是纳税人权利。国税机关应积极宣传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隐私和机密权,宣传国税机关泄露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既有损于纳税人,又损于国税机关形象,消除纳税人的顾虑。把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促进企业公平竟争,当作一项衡量干部职业道德和工作职责的标准来对待,只有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商业秘密,才能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声誉和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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