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一中院是当地知识产权案件最集中的法院。据该院民三庭副庭长王小林透露,他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当事人不重视技术开发相关资料的管理,不仅容易导致技术成果流失,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还会缺乏证据证明自己就是这项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另外,有的企业虽然与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但协议过于笼统和简单,一旦上了法庭,如同一张废纸。
专家指出,保护商业秘密,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讲清楚:把那些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专门汇集、整理,对可能接触到这部分信息的员工讲清楚他们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并专门作好必要的会议记录。
2.防泄露:防止企业活动将技术、经营信息外流。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防止通过产品推介会等形式无意“泄密”。
3.签协议:与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在一定时间或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不得在与原企业有竞争的单位从事这类工作,或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必要时,还可向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发放保密费。
4.分级别:对商业秘密划分等级。对涉及商业秘密阅览、复印、借出、上网等,要严格实施审批、检查制度。
5.找见证:需要将商业秘密向第三方透露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是商业秘密,并要求其保守商业秘密,签订保密协议,以便成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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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焦点一
要扩大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王永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第一合议庭审判长、高级法官):按照国际通行观点,商业秘密需有商业价值,而我国的定义是“能带来经济利益、有实用性”,但在实践中,有些东西就不一定能实际运用于生产并带来效益,但对企业来说有商业价值。在对“实用性”含义的理解上,应有所扩展。
研讨会焦点二
让秘密技术信息成为专利
冯海波(重庆市五中院民三庭副庭长):要使商业秘密得到更好的保护,最好的做法还是申请专利,一旦申请成功,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该专利,都要付费,否则就是侵权。
研讨会焦点三
商业秘密要做到分级保护
王小林(重庆市一中院民三庭副庭长):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不但应通过协议进行保护,对“哪些属于自身的商业秘密不得外露”作出具体说明,对不同级别的秘密内容,还应采取不同级别的保密措施。
《贵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