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珍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吴伯明在政协会议上呼吁制订《商业秘密保护法》。“一旦完成了《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制订,中国应对入世所有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就全部齐备了。”
吴伯明介绍说,世贸组织有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中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七个对象:专利、商标、著作权、临结权、地理标志、外观设计和商业秘密。而目前,中国已拥有了《专利法》、《商标法》等,对前六项的保护都有了明确规定,但商业秘密保护过去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协调,相关法律仍欠缺,所以,中国必须要制订《商业秘密保护法》。
按WTO的规定,在一国加入后,世贸组织将会检查它在一定时间内是否已建立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法律,法律的做法是否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一致。所以,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会参考国外的法律。它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涉及的权利人及其客体,其次,还要规定一旦出现了纠纷和争议如何解决,包括行政的、司法的办法,并规定起诉的时间、起诉的法院,以及由哪一级的法院作出终审。
那么,如何界定“商业秘密”呢?吴伯明解释说,像专利技术里的“know how”就是商业秘密,包括向企业和哪些人签了合同,合同的金额是多少,包括顾客名单,等等,都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是保证企业生存和长远发展的一个基础。”吴伯明提醒企业,有些商业秘密可能一定时期就没有意义了,但如果不加以保护,竞争对手就会用不明不白的方式让你垮台。
另据悉,由于历史原因,商业秘密目前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属下的公平交易局管辖的范围,所以,如果要制订《商业秘密保护法》,估计会交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来起草。
来源:粤港信息日报